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解读:《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 ”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1 消息来源:

3月20日,湖北省商务厅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通过采取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增信手段,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楚贸贷”),帮助中小微外贸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外贸企业资金需求有时间急、频率高、金额相对较小、受季节性影响等特点,特别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尤为强烈。受中美经贸摩擦影响,我国外部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多变,人民币汇率频繁波动,导致外贸企业议价难、定价难、结算难;国外客户普遍延长付款时间,而受轻资产等因素影响,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许多有订单、有潜力的出口企业资金周转面临很大困难,湖北省部分产业和一些外贸企业受到很大冲击。

为防范化解外经贸领域的重大风险,2019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推进“政府+银行+信保”合作模式,推动中信保“楚贸贷”等项目取得实效。2019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放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6号)将搭建“楚贸贷”融资平台项目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项目之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稳外贸、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实地调研“苏贸贷”、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实施方案》,先后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3月20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楚贸贷”运行方式

“楚贸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财政投入的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等作为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融资风险专项资金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承办银行放大5—15倍(实际倍数以中标承办银行倍数为准)发放贷款,推动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放大财政资金效用。承办银行可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也可以开展非出口信保项下的贷款业务。鼓励承办银行向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组合融资。

 

三、申请“楚贸贷”的中小微外贸企业资格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上年度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且营业收入在4亿元人民币以下;

(三)信用资质能通过承办银行相关审核。

 

四、承办银行基本条件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3家承办银行开展“楚贸贷”。承办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楚贸贷”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其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及业务审核时限要求;

(三)其专门信贷产品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上浮20%;

(四)其专门信贷产品要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其中,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为不高于本行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五)具有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